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浙江省财政厅下达2024年中央水、大气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(第二批)
8月19日,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水、大气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(第二批)并调整部分2023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通知,有关事项如下:
一、下达2024年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(第二批)17025万元,相应追加相关市、县(市)2024年“2110302水体”支出预算指标。
二、收回《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水、大气、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(第二批)的通知》(浙财资环〔2023〕35号)中的江山市“光大环保能源(江山)有限公司年脱附再生10000t废活性炭资源利用中心建设项目(一期二期)”项目预算212万元;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(第二批)39832万元,统筹用于中央生态环境资金项目储备库项目,相应追加(追减)相关市、县(市)2024年“2110301大气”支出预算指标。
三、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(第二批)2672万元,相应追加相关市、县(市)2024年“2110307土壤”支出预算指标。
四、下达2024年中央农村环境整治资金(第二批)810万元,相应追加相关市、县(市)2024年“2110402农村环境保护”支出预算指标。
五、请各有关市、县(市)按照资金和项目管理相关要求,加快预算执行,强化绩效管理,加强资金使用监督,确保资金按照规定用途使用,充分发挥投资效益。同时,落实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制度有关要求,按照“资金跟着项目走”的原则,做好项目储备工作,尽快形成有效投资,避免“资金等项目”。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,不得纳入防治(整治)资金支持范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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